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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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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事服务费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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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2、医事服务费纳入离休、医疗照顾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离休、医疗照顾人员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个人自付执行原标准,住院医事服务费个人不负担;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门急诊医事服务费报销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执行,住院医事服务费按比例报销。

3、门诊医事服务费实行定额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事服务费按规定报销,并且不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限制。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定额报销40元,二级普通门诊定额报销28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额报销19元。

4、住院医事服务费累计计算在个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中,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