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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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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调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2019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202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