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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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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中,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